小微企業扶持債問世在即
發布日期:2012-11-21 來源:《中國投資?企業導刊》
小微企業扶持債問世在即
對于小微企業來講,此種創新產品理論上為其提供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對于地方融資平臺來講,則承擔了委托人這一角色的風險;而其中最為受益的是銀行,因為在此之前除了國家開發銀行以外,商業銀行沒有承銷企業債的資質
文/本刊記者 王勇
繼證監會今年6月閃電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之后,國家發改委醞釀已久的“小微企業扶持債券”問世在即。
日前,有媒體報道,為拓寬小微企業融資渠道,國家有關部門將推出創新企業債,允許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小微企業扶持債券”,并將由銀行首次擔當企業債的主承銷商。
消息稱,鹽城市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鹽城國投集團”)網站上一則“集團小微企業債券獲國家發改委批準”的消息,證實了小微企業扶持債券已破土而出。該消息顯示,上述小微企業扶持債券已于10月底獲得發改委財金司批準,并很快將取得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的書面注冊發行通知書。
但記者在查詢這一新聞稿時,鹽城國投集團官方網站上已無法找到,不過在搜索網站的“快照”瀏覽頁中仍有痕跡。按照鹽城國投集團新聞稿披露的信息,該集團是于今年與民生銀行決定合作,向國家發改委申報發行小微企業扶持債券的事項,經多方努力后,于10月24日獲得國家發改委的書面初審通過,按國家發改委意見:“小微企業成長保障債券”改名為“小微企業扶持債券”。
據銀行相關人士透露,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發債后,募集到的資金將以委托貸款的形式,通過商業銀行為當地小微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40%的風險補償取消了,所以地方政府對發小微債十分積極。”上述銀行人士稱。
發改委主管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誕生已有多年,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北京中關村與蘇州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集合債,真正發展成熟則始于2007年深圳市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問世。不過,在2009年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推出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之后,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展勢頭一直不盡如人意。
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統計,截至今年10月底,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存量規模僅為38.04億元,其中前10月僅發行3只,金額合計8.03億元;相形之下,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不包括區域集優票據)存量規模達到144.52億元,前10月共發行28只,金額合計60.88億元。
我國《證券法》規定了公開發債額度不得超過凈資產40%的紅線。2011年4月末,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推出定向工具(PPN),銀行間市場私募債因突破了凈資產40%紅線的規定,規模迅速壯大。
“ 小 微 債 將 在 同 業 市 場 發行。”上述銀行人士證實,但是否以私募債形式發行則未可知。
而據消息人士透露,這種新型的企業債又被稱為“小微企業成長保障債券”,是經發改委審批的創新企業債。目前大致存在兩種發行模式,第一種是由地方融資平臺發行債券,募集資金以委托貸款的形式,通過銀行發放給當地中小企業。另一種模式類似于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的升級版,由地方融資平臺提供擔保,中小微企業聯合起來,采取“統一冠名、分別負債、統一擔保、集合發行”的方式,并且發行企業數與發行額較之前的中小企業集合債券更高。
上述消息人士透露,鹽城國投集團是首批四只“小微企業扶持債券”發行主體之一,另外三家平臺公司為天津保稅區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無錫市新區經濟發展集團總公司、鎮江城建集團公司。另外,廣州的一家地方融資平臺也獲得批文。目前,已獲批的新型“小微企業扶持債券”發行規模約在150億元,預計不久將面世。
分析人士稱,對于小微企業來講,此種創新產品理論上為其提供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對于地方融資平臺來講,則承擔了委托人這一角色的風險;而其中最為受益的是銀行,因為在此之前除了國家開發銀行以外,商業銀行沒有承銷企業債的資質。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發改委主導這一“小微企業扶持債券”旨在引導地方融資平臺從基建項目退出轉而“批量化”支持小微企業,即滿足單戶50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必須??顚S?rdquo;。
該種債券的創新在于,發行主體為各地的地方融資平臺,但舉債募資并不用于基礎設施,而是以委托貸款通過銀行發放給當地的小微企業。
“政府在支持小微,銀行也利用政府的支持政策。通過這種方式沒有過度耗用銀行的資本,但又能滿足小微企業的發展。”上述銀行人士認為,這種融資模式對政府、銀行和當地企業來說算是三贏。
一名看到過草案的券商界人士透露,該債券不要求擔保和增信,是以地方融資平臺的評級作為參考依據。“若最終發行方式也是如此的話,那么具體項目的發行利率或許可以參考現在已發的各地城投債。”某國有大行投行業務相關負責人分析稱,這就相當于做了一個產品組合,類似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升級:“以地方融資平臺作為發債主體,能以較低的資產登記獲得更高的債券評級,從而降低舉債成本,發債的融資規模也更大,相比之下,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的融資規模較小,想要發行成功大多都需要政府增信。”
分析人士表示,這只債券的一大亮點在于,在小微扶持債的委托貸款模式下,發改委允許商業銀行作為小微企業扶持債券的主承銷商。一直以來發改委主管的企業債均由券商壟斷,國開行是唯一的例外,不過目前這塊業務已由國開證券承繼。
此舉引起了業內人士的遐想。因為在11月5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剛剛宣布,將重新打開券商參與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的通道。
根據鹽城國投集團網站上的內容,該小微企業扶持債券的承銷商是民生銀行。如最終成行,那就是企業債承銷資格首次向商業銀行全面開閘。
實際上,商業銀行早就向有關部門呼吁放開企業債的承銷資格。發改委也幾次向相關監管部門征求意見,但均未能達成統一。商業銀行若要獲得企業債承銷資格,尚需突破有關規定,即《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的“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另外一個屏障就是目前中國境內信用債券發行仍處于多頭分裂的監管狀態。
某銀行投行部一位人士提出,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融資有一套相關管理辦法,如果商業銀行在銀行間市場承銷企業債,是不是企業債的發行也要納入這個體系來管理?
“如果銀行進入企業債承銷的話,對券商的沖擊非常大。”一券商業人士如是說道。因為銀行具有發放貸款的功能,在企業進行債務工具融資時,往往會有通盤考量。“比如一發行人發行企業債,從遞交申請到審批下來大概6個月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如果銀行是主承銷商,那么它可以向企業發放短期貸款,這個優勢是壟斷的,券商無法搶占。”
但值得關注的是,在混業競爭的當前格局下,券商也在與信托機構聯合起來抗衡商業銀行的壟斷地位,“具體作為就是通過信托公司做過橋融資。”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表示,這種創新融資產品還存在一些風險需要進一步防范。“比如,在委托貸款關系中,銀行作為中間商并不承擔違約責任,那么一旦發生違約事件,該由誰承擔?”
現在多數的地方融資平臺,是各地方政府將若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打包,建立的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管理公司或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公司本身的資產組合也是集合而來的。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11月8日披露的數據是,截至9月末,中國地方融資平臺貸款余額為9.25萬億元人民幣。
事實上,在這個另類企業債的結構中,在委托貸款兩端的地方融資平臺和小微企業一般有一定利益關系,“并不一定是股權關聯,而是招商、稅收的關系。”上述受訪的投行人士稱。正因為有這種利益關聯,銀行才放心給它們做委托貸款,原則上,銀行很少為兩個完全沒有聯系互不了解的主體撮合做委托貸款。
他進一步指出,在這種創新結構中,融資平臺和小微企業,誰是第一還款人十分關鍵。而據知情人士介紹,在此項業務中,第一還款人是地方融資平臺。
該人士表示,商業銀行應在其中承擔更為重要的風險承擔工作。“現在是銀行拿了承銷費和委托貸款手續費,但又不承擔任何風險,這顯然是欠妥的。”
消息人士稱,在發改委內部會議時也曾提到過將設立一個“償債基金”,“但出資人還未有最終明確。”有市場人士建議,“可以讓地方政府出一筆款,同時銀行拿出部分承銷費,共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