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萬得通訊社報道,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布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配套發布了六大類業務參考模板,為基金行業貫徹落實證監會2016年底發布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供指導。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源于美國,有80多年的發展歷程。美國投資者適當性原則體現在各類法規和自律規則中,與“事前”保護的信息披露制度、“事后”救濟的反欺詐條款并列,成為“事中”保護環節的核心措施。在歐洲,投資者適當性已作為歐盟主要監管措施,要求在歐盟層面共同、一致適用。目前,我國已經在多個金融產品市場初步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規則體系,銀行理財、信托、證券、基金等都在不同層面出臺了適當性的制度要求。以基金行業為例,證監會在2007年就出臺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規范公募基金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基金銷售機構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適當風險等級的產品。協會2016年發布的《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也特別強調在募集環節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匹配的義務。《指引》按照《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和職責范疇,結合原有業務規范,統一了基金行業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引導經營機構提高投資者保護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指引》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明確基金募集機構為適當性管理的主體。基金募集機構包括公募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兩大類。基金募集機構與投資者直接接觸,開展基金宣傳推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是銷售基金產品和提供服務的主體,也是落實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主體。二是鼓勵募集機構間的有序競爭。在遵照《辦法》相關底線要求的基礎上,鼓勵募集機構結合自身情況,將適當性管理作為提升產品風險管理和客戶服務水平的核心競爭力,提供差異化安排。為此,《指引》根據屬性、風險因素,重點關注產品結構、杠桿水平、投資標的流動性,未限定某類產品的具體等級;對投資者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產品和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等均提出“參考”模板,不做強制使用要求,鼓勵經營機構在實施中進行完善。三是簡化操作步驟和流程,減輕機構和投資者負擔。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指引》取消了風險承受能力評價的更新要求、簡化了投資者基金信息證明材料,降低了風險承受能力最低投資者、投資者信息核實、投資者轉化流程、評估數據庫、高風險等級產品銷售等條款的執行難度,減化了給投資者帶來不便的具體要求,強化糾紛調解中檢驗基金募集機構落實適當性成果。
《指引》的實施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逐步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目標。為此,在實施通知中明確了新老劃斷的安排。已經持有基金的投資者是按照行業原有的適當性安排進行的,《指引》實施后無需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投資者在原購買渠道繼續申購原有基金,或申購不超過原風險等級的新基金產品時,也不必對對風險等級進行重新測評。同時,鼓勵基金募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此外,考慮到投資者主要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交易基金,《指引》給予各基金募集機構一定的系統改造時間,系統改造在《指引》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相關要求完成。同時,機構也要在逐步落實中提高專業化服務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指引》為試行版,協會將持續跟蹤實施情況,根據行業實際進行總結,對《指引》進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