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良小貸公司
發布日期:2012-05-03 來源:《中國投資?企業導刊》
當前應清晰界定小貸公司的性質和市場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來吸引社會資金進入小額信貸行業,為小貸公司探索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創造良好的環境
文/巴曙松
自2008年地方政府開展小額貸款公司(下稱“小貸公司”)試點以來,小額貸款業務發展迅速,在支持小企業發展、化解小企業融資壓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筆者在實際調研中了解到,大部分小貸公司的客戶沒有銀行貸款記錄,顯示小貸公司事實上填補了小企業的信貸服務空白。
在小貸公司數量不斷增多、規模不斷擴張的趨勢下,小貸公司對地區金融運行的影響力不斷擴大。同時,小貸公司也以不同的業務合作形式,與銀行業等發生了越來越密切的聯系。這種業務聯系包括:從銀行業融入資金,與商業銀行開展多種形式的“助貸”等創新業務,謀求向商業銀行模式轉型,以及推進資產證券化等。這使得小貸公司的風險傳染性顯著增強,如果監管體系不相應予以完善,可能不僅不利于小貸公司的發展,反而還可能形成風險的積累。
筆者認為,當前應清晰界定小貸公司的性質和市場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來吸引社會資金進入小額信貸行業,為小貸公司探索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創造良好的環境。
明確市場定位
現存的約束小額貸款公司的法規主要是,2008年5月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各地方政府以此為藍本制定的各類實施細則,但不同地方的辦法存在較大差異。如何界定小貸公司的市場定位和金融功能,成為小貸公司發展中面臨的現實問題。
從發展趨勢看,為了明確小貸公司的合理定位,應當設定一些基本的經營原則,例如應當堅持只貸不存原則,使得小貸公司的風險可以控制在行業內部,不至于向社會擴散。目前有小貸公司謀求向銀行轉型和資產證券化等創新業務,實際上是嘗試將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直接與公眾資金聯系,應當重點關注。
有的商業銀行與小貸公司之間嘗試開展“助貸”業務,小貸公司成為商業銀行的專業助貸機構,其助貸功能將商業銀行的批發資金以小額分散的零售形式發放到小微企業中。這實際上可視為商業銀行將小額貸款業務的審批、放款、催收等運營流程外包。在這些多環節的業務合作中,應當建立清晰的風險評估制度,在支持合規和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小貸公司發展的同時,也要防止風險從小貸公司向銀行業和社會資金的傳導和擴散。
完善地方監管
《意見》把對小貸公司的監管權交給了各省政府,但對小貸公司監管的具體部門未作明示,而是授權當地政府委派指定,這導致了地方金融監管體系上的差異。
從目前的試點情況來看,各地負責小貸公司監管的機構差異頗大,有金融辦、發改委、工商局、財政局、公安局等部門,還有的地方規定由幾個部門聯合監管,如浙江溫州市就規定由金融辦、發改委、工商局、人民銀行溫州分行、溫州銀監局五部門聯合監管。這種局面易造成多頭監管,使得小貸公司面臨多重申報和監管者多重審查,增大了市場運行成本,也容易導致小貸公司的監管套利。
在具體的監管過程中,還存在著監管工具和措施的不足,監管的專業水準欠缺。
不少市、縣等基層政府監管部門現有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對審批工作尚應接不暇,在監管工具欠缺的條件下,日常監管難以深入。有的省市建立了面向小貸公司的信貸監測系統,但是不同省市的系統功能差異較大。
隨著小貸公司數量的不斷增多、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地方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應當提上日程,明確小貸公司的監管主體、監管工具要求等,建立基本一致的監管框架,并考慮將小貸公司納入賬戶管理系統和征信系統,并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和信用體系支持。
彌補制度短板
小貸公司的擴張能力和負債率直接影響到其業務發展的空間。現有法規強調,小貸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即負債率上限在0.5倍。對比當前監管機構確定的擔保行業10倍、銀行業10多倍的杠桿,在堅持小貸公司的“只貸不存”原則前提下,適當放寬小貸公司的負債率上限,允許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小貸公司從銀行獲得一定的資金支持很有必要。
為了控制風險,在提高上限的過程中應強化一些風險約束,例如提高小貸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建立小貸公司的評級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對小貸公司的檢查評估制度等。一方面約束一些風險控制能力差的小貸公司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促使經營能力強的小貸公司能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從特定角度說,小貸公司業務的發展客觀上具有替代民間融資的功能。社會資金要通過小貸公司進入小微企業,需要承擔較高的申請小貸公司牌照的成本、日常經營中要繳納5.5%的營業稅和附加,以及25%的所得稅。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間借貸活動實際上并不需要申請牌照,也在事實上不需要繳納稅款,不受嚴格的監管。因此,較高的小貸經營成本使得其與民間借貸在競爭中并不具有優勢,反而促使一些社會資金不是通過規范的小貸公司進入市場,而是直接走向民間借貸。
目前,在小貸公司的監管制度中要求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超過2 0%,使得小貸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沒有足夠的積極性將小貸公司做大做強,也難以持長遠的經營打算。
很多實例顯示,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人在承擔申請牌照、控制風險、做好運營管理等成本之后,綜合測算下來往往也只能獲得經營利潤20%以內的分配,這可能倒逼本來有志于進入小貸公司的資金轉入高利貸市場。有的發起人則變相采取股份代持的形式,這更是加大了小貸公司在治理上的隱患。
筆者認為,應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彌補小貸公司在同民間金融和其他金融機構競爭中的短板,吸引社會資金進入小貸行業。
拓展商業模式
從商業模式角度看,小貸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在于,其是一個更為熟悉小微企業客戶業務拓展和風險控制的、在市場一線的、最底層的金融零售商。小貸公司商業模式的建立,以及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這一核心競爭力基礎上。小貸公司商業模式的可持續性,不能僅依靠有限的資本金和受到嚴格限制的負債率,這種約束機制必然使得小貸公司的門檻太高且社會資金難以持續進入。
要拓展小貸公司商業模式的空間,就應當從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兩個環節進行探索,并通過可行的制度設計,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吸引資金的流入,并且通過信貸資產的轉讓等形式,提高贏利能力。目前,小貸公司在這兩個環節都有十分嚴格的約束,使得小貸公司的業務空間受到顯著的制約。
圍繞服務于小微企業的目標,在具體的商業模式探索方面,還可以考慮進一步放開小貸公司的利率限制、業務限制等,給予更大幅度的利率浮動區間,同時允許小貸公司為小微企業提供投資、擔保、咨詢等增值服務,并鼓勵企業狀況良好的小貸公司上市。
隨著小貸公司數量不斷增多,小貸公司經營的分化會更加明顯,因此,小貸公司整個行業的整合趨勢難以避免,應當積極支持一些管理規范、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優勢小貸公司通過整合、并購以及委托管理多種形式擴大經營規模,促進整個小貸公司行業更為健康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