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
發布日期:2012-06-26 來源:《中國投資?企業導刊》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微企業傾斜
《辦法》指出,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以及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
文/本刊記者 十禾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聯合發布了修訂后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8年印發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指出,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擴大就業,以及改善服務環境等方面。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地方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預算指標,按照有關要求安排使用。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宏觀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加強對社會資金的引導,擴大政策受惠面,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辦法》指出,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結構調整和優化以及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
重點支持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創建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及加強品牌建設,提升“專精特新”發展能力,加強與大企業協作配套,穩定和擴大就業,開展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挖掘和保護特色傳統工藝和產品,發展國家重點培育的產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等。
重點支持高技術服務業、商務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等生產性服務業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提升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加強和改善中小企業創業、創新、質量、管理咨詢、信息服務、人才培養、市場開拓等服務。同時,《辦法》提出,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方式進行支持,每個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支持方式。專項資金無償資助的額度,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
專項資金貸款貼息的額度,按照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每個項目一般不超過200萬元。對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服務環境項目的支持額度最多不超過400萬元。同一年度,每個項目單位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必須用于規定的支持方向和重點,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騙取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