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新政7月1日實施
發布日期:2012-07-26 來源:《中國投資?企業導刊》
出口退稅新政7月1日實施
文/本刊記者 十禾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對近年來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梳理歸類,發布《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范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等內容。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
擴大退稅范圍
根據新政,相關出口退稅政策主要有以下調整:擴大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范圍,增加了視同自產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貨物。
如: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或者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本附件第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如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符合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等的委托加工貨物;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等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新政提出,將部分出口貨物由征稅調整為免稅。主要包括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和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此次將不予退稅,并按內銷征稅的規定調整為免稅。
放寬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原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現修改為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
簡化退稅申報程序
調整現行憑出口合同和銷售明細賬提前申報退稅的出口貨物的范圍和生產企業的條件,修改為:貨物范圍擴大為生產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取消出口規模達到3000萬美元以上的條件限制,將企業擁有一定資產改為上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將從未發生過出口騙稅改為從未發生逃稅、騙稅、虛開發票和接受虛開發票行為。
增加了出口貨物免稅管理的內容。規定免稅出口貨物,除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監管的特殊區域內的企業銷售的貨物外,其他出口貨物,出口企業應在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免稅出口貨物,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要按內銷規定征收增值稅。
調整外貿企業申報退稅資料。現行出口退稅規定未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作為退稅憑證,公告在現有申報資料基礎上,增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
取消了小型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的審核期為12個月的規定。 據了解,這次出口退稅政策的調整,是基于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和退稅政策存在文件調整多、規定零散、管理不便等問題,出于穩定外貿出口、減輕企業負擔、簡化退稅申報程序、便于征納雙方系統準確了解和執行出口退稅政策的考慮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