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簡稱新促進法)正式頒布。新促進法在做好同原法的繼承與銜接同時,堅持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強化政府支持力度、著力解決突出問題、注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作為今后一段時期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依據,對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促進法修訂的主要背景
2003年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是我國第一部關于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法律明確了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方針、政府扶持和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的職責,提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舉措。實施10余年來,中小企業政策和融資環境得到顯著改善、財稅和創業創新扶持力度不斷增強、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但工作實踐中發現,原法的部分條款規定比較原則,有些方面缺乏剛性約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夠。在我國,廣大中小企業集中在傳統產業,處于產業鏈的中低端,發展處于由數量擴張到數量與質量并重、更加注重質量的階段,轉方式、調結構任務十分艱巨。同時,受到近年來國際金融危機和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影響,中小企業普遍面臨勞動力成本上升、原材料價格上漲、融資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問題,生存與發展的壓力不斷加大。原法在一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當前中小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
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列入一類立法項目,確定在本屆人大任期內提請審議。2014年1月17日,全國人大牽頭成立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起草組,啟動促進法修訂工作,起草組經過大量調查研究和論證工作,反復修改完善形成法律修訂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分組審議和進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促進法正式頒布并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這標志著歷時近四年的促進法修訂工作圓滿完成,為新時期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二、新促進法的主要變化和亮點
新促進法在法律框架上將現行法律由7章擴展為10章,由45條增加為61條,在內容上主要呈現以下幾方面亮點:
一是進一步明確法律貫徹落實責任主體。原法規定由國務院負責企業工作的部門對全國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隨著近年來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調整,需進一步明確法律貫徹落實的責任主體,保障法律的有效組織實施。新促進法在國務院層面明確“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在地方層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二是進一步規范財稅支持相關政策。財稅政策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手段,新法總結了近年來實踐經驗,明確規定“中央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并進一步規范專項資金將“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同時,新促進法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性質和操作運營進行了補充細化,規定“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此外,法律中還將部分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上升為了法律。
三是進一步完善融資促進相關措施。為引導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和中小企業,新促進法規定金融機構應當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務中小企業;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應當設立普惠金融機構,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地區性中小銀行應當積極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為鼓勵金融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服務力度,新促進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小型微型企業融資規模和比重;國家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發和提供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此外,新促進法還對中小企業政策性信用擔保體系建設作出了規定,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擔保服務。
四是增加權益保護專章。實踐中社會各界關于營造公平市場秩序、增強中小企業權益保護的呼聲和要求一直很高,為此,新促進法增設“權益保護”專章,規定國家保護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設立拖欠貨款解決條款,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新促進法還將現行的規范涉企收費、監督檢查機制等相關政策上升為法律。
五是增加監督檢查專章。為了加強法律執行情況監督檢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新法增設了“監督檢查”專章。明確提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委托第三方機構定期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并向社會公布。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估和監督作出規定。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等活動的行為以及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罰款、攤派財務等行為的查處作出了相關規定。
此外,新促進法在創業創新、服務措施、政府采購等方面在原法基礎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補充和修改。
隨著新促進法的深入貫徹落實,法律修訂的“紅利”不斷釋放,將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不斷培育新增量、新動能,實現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七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17年9月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7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規模、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 國家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知識產權、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遵循誠信原則,規范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全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組織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明確相應的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統計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第七條 國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建立社會化的信用信息征集與評價體系,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流和共享的社會化。
第二章 財稅支持
第八條 中央財政應當在本級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管理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條 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應當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主要用于引導和帶動社會資金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稅收負擔。
第十二條 國家對小型微型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免等優惠政策,減輕小型微型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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