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通過明晰董監高、合規負責人等各方職責,提高合規履職保障,加大違法違規追責力度等措施,切實提升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不斷增強公司自我約束能力。
鄧舸介紹,《辦法》共5章40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嘗試原則導向,對各類業務的規范運營提出八條通用原則;二是進一步強化全員合規,厘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等各方合規管理責任;三是優化合規管理組織體系,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系統建設、部門設置、合規人員數量和質量提出基本標準;四是強化合規負責人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同時提升專業經驗和法律素質要求;五是改善合規責任履職保障,采取措施維護其獨立性、權威性、知情權和薪酬待遇;六是強化監督管理,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等違規行為依法追責。
考慮到行業落實有關制度、人員方面的要求需要一定時間,《辦法》自今年10月1日起試行。
鄧舸指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根據《辦法》的相關要求,構建完善的合規管理制度和系統,實現合規管理全覆蓋,嚴格落實董監高、合規負責人的合規管理職責,嚴格選任合規負責人,切實保障其獨立性、權威性、知情權和薪酬待遇。
鄧舸強調,要通過合規體系的逐步完善、優化,促使行業真正形成卓有成效的自我約束機制,變“要我合規”為“我要合規”,為行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