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抱民營銀行的春天
發布日期:2015-07-23 來源:導刊社 作者:余豐慧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這是我國銀行業發展乃至整個金融業發展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件。長期以來,金融資源配置不公是一個頑疾,原因之一是大型國有金融機構相對壟斷了金融資源配置市場,沒有給弱勢群體、產業量身定做的金融機構,使得不受待見的中小微、三農產業金融資源的可獲得性非常低。其中,民營銀行缺乏是金融業一大弊端,正在阻礙整個經濟的發展。民營銀行發展常態化,民間資本設立銀行開閘,將徹底改變銀行業格局,特別是互聯網金融銀行興起將對現有銀行業帶來較大沖擊。可以預見的是,中小微企業等尋求金融資源的途徑和渠道都將大大增加,融資難融資貴有望徹底解決。
在上個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沒有商業銀行,只有工農中建四大專業銀行。基本充當財政出納的附庸作用。后來嚴格按照各自稱謂,分別將業務領域限制在工商業、農業、基本建設和進出口上,不敢越雷池一步。
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四大專業銀行開始向商業銀行轉軌,但單一國有制大銀行格局沒有改變。90年代末期,商業銀行法出臺一直到2003年第一次修改,銀行機構始終是國有或國有控股,只有民生銀行一家是真正意義的民營銀行,而且是大型銀行。盡管各地通過改制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出現一些小型銀行,但民營銀行發展十分緩慢。盡管有商業銀行法,不過民資設立銀行基本被拒之門外。這是造成金融資源配置不公,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原因之一。
去年民營資本試點設立五家民營銀行盡管都已經開業,但進度并不理想。這對于遏制目前經濟下行壓力增大,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扶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都十分不利。
民資設立商業銀行全面鋪開有助于解決中國經濟中最為迫切和現實的問題,并將重構中國金融特別是銀行業的格局。
本來按照現行商業銀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完全可以依法放開民營資本設立商業銀行。而國務院批轉了銀監會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意見,針對民間資本形態設立銀行出臺專門意見,足以看出對民間資本設立銀行的重視。
大政方針的政策環境基礎建立以后,就看民間資本誰能抓住這個機會。據說有40多家民企已經提出申請,越快越好,越快機會越大。民營銀行發展潛力非常巨大,其相對大型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經營上的靈活性,競爭力,占領市場的能力,盈利能力等非常強。同時,存款保險制度已經出臺,給民營銀行的軟肋-信用信譽增加了幾根強硬肋骨。使得其與大型銀行在一個信譽平臺上競爭。只要抓住機會,一定能夠發展壯大。
就《意見》本身來說,也有值得商榷和完善之處。《意見》第二大項基本原則中的第一項基本原則是“積極發展,公平對待”:要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類資本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但通讀《意見》后,感覺到該《意見》是在《商業銀行法》外,對民間資本設立銀行提出更加苛刻和嚴格的條件。何談公平對待呢?
比如:在準入條件上《意見》要求投資入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民營企業應滿足“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后凈資產達到總資產30%以上,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凈資產50%等條件”。對投資入股設立商業銀行的股東如此要求,在商業銀行法里是看不到的,是對民間資本額外附加的苛刻條款。按理說,無論何種資本投資入股民營銀行,都只是承擔自己股份額度的有限責任,設立的民營銀行是獨立法人,應該承擔一切民事刑事責任。《商業銀行法》第四條: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投資入股股東如此嚴格要求,完全沒有必要。
再比如:《意見》確定民間資本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五項原則。有承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有辦好銀行的資質條件和抗風險能力;有股東接受監管的協議條款;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復和處置計劃。完全是六指撓癢、多那一道道。這所謂的五項原則,商業銀行法、存款保險制度等法律法規都覆蓋和包括進去了。這是附加給民間資本設立銀行的額外條件。
又比如:“有差異化的市場定位和特定戰略”。一方面“特定戰略”的概念非常模糊,玩這樣的華麗辭藻沒有多大意思。另一方面“差異化的市場定位”是企業內部經營戰略的事情,監管部門根本無需要求和插手。況且,民營銀行設立將會成為常態,民營銀行將大量出現,都要求“差異化的市場定位”怎么行呢?過分強調差異化,也必然影響到銀行業整體競爭格局的形成,最終影響到銀行業市場效率。
當然,瑕不掩瑜,開弓沒有回頭箭,民營銀行的春天已經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