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網時刻 3月10日訊 很多中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因為面臨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難、兌付不及時等問題,出現了企業越做資金越緊張的現象。對此,3月9日,全國人大代表陳勇彪接受紅網時刻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他已聯名湖南代表團30多位代表,上交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建議將商業承兌匯票納入央行征信系統,加大對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不按期兌付的處罰力度。
發展實體經濟,重點在制造業,難點也在制造業。陳勇彪調研發現,當前,實體經濟發展仍然面臨困難,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比較突出,一些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經營困難。其中一個普遍性現象,是大多中小微企業面臨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難、兌付不及時等問題,大大削弱了企業的現金流,降低了企業的資金周轉率,不利于企業發展,甚至出現企業一年的利潤還不及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余額、企業越做資金越緊張的現象。
陳勇彪介紹,商業承兌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但事實上,收款人或持票人普遍面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難、流通性差、出票人延期兌付或拒不兌付等問題。銀行拒不接受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出票人信用管理體系缺失等現狀,嚴重影響了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權益。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不少持有大量商業承兌匯票的中小微企業運營成本驟增、生存壓力巨大。“目前,流通的匯票中銀行匯票占比接近90%,商業匯票占比10%左右,這也說明商業匯票不被市場普遍接受。”陳勇彪說。
對此,陳勇彪建議加強商業承兌匯票監管,包括增強商業承兌匯票的流通性;加強對出票單位的信用管理。
具體做法為:
一、加大對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不按期兌付的處罰力度。將《票據法》第七十條第(二)款中的“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修改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的2倍計算利息”。
二、提高單張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額度。建議將《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確定的金額”,修改為“大于一百萬元人民幣的確定的金額”。三、由銀行負責監管出票人不按期兌付的行為。建議將《票據法》第五十四條“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修改為“持票人依照前條規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如未按期足額付款的,由付款人的開戶銀行負責監管,次日接入央行征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