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股轉持概念、規定、背景
“國有股轉持”是指,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時,應按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發行人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
直接規定是,2009年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理事會發布并實施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文)。
背景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社保基金缺口太大,需要找到一個資金來源彌補,但我國除少數壟斷性國企外的大多數國企又爛泥扶不上墻,不知道哪一位高人,有感于我國境內企業IPO一夜暴富圈錢的現實,深得別人吃肉順便蹭點湯喝不會激化矛盾的傳統文化精髓,就慫恿政府相關部門出臺了財企〔2009〕94號文。
二、國有股轉持對國有VC、PE投資機構的弊端
國有股轉持規定,對擬IPO企業的所有股東是100%國有性質的股東影響不大。按照規定,擬IPO企業對外發行數量(通常占總股本25%)的10%國有股需要劃轉社保基金理事會,如果企業股東100%是國有股東,則需要每個股東平攤這個份子錢,因為畢竟IPO賺了大錢,無償捐這點基本不影響各個股東利益。
但是,極端情形下,如果這家擬IPO企業的股東里面只有一個國有股東,且這個國有股東只是持有很少量的股份,則這個國有股東就比較倒霉了,其很有可能看到煮熟的IPO這塊肥肉,自己不但連肉吃不到,湯也喝不到,只能問個肉味流個哈拉斯!
所以,我們經常見到,在某個項目馬上要報證監會IPO材料之前,有些國有股東在產權交易中心掛牌賣股權,就是為了避免所投企業一旦IPO被劃轉。
三、新規規定國有股轉持前移,不再單獨劃轉擬IPO企業國有股東股權
2017年11月8日,國務院發布《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國發〔2017〕49號文),規定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國務院關于印發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01〕22號)和《財政部 國資委 證監會 社保基金會關于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等現行國有股轉(減)持政策停止執行。
之所以停止執行IPO企業國有股轉持這一規定,是因為政府找到了一條更好的充實社保基金的路子,那就是逐步將所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范圍,沒有必要重復單獨收割擬IPO企業國有股東這點羊毛了。
無論如何,這一新規定,對于國有VC、PE是個大大的利好消息,套用一句廣告語,國有投資機構再也不用擔心別人來無償搶食自己辛辛苦苦換來的IPO盛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