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山東地礦一則不起眼的訴訟進展公告,卻可能開創了中國資本市場一個先例——并購重組對象不兌現業績承諾被判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老賴”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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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報記者從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到了三名“老賴”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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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中國證券報記者咨詢多位法律界人士,均表示未曾見過此類案例。經查詢境內上市公司歷年信息披露資料,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勇認為,上述案例應為業績承諾方不兌現上市公司重組業績承諾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首例。
案情回顧
山東地礦作為這輪并購潮中的先行者,2012年即推出了借殼重組方案。山東地礦前身ST泰復通過向山東地礦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山東省地礦測繪院、北京正潤、山東省國投、寶德瑞、山東地利、山東華源和褚志邦等八方定向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其持有的魯地投資及其下屬的徐樓礦業、婁煩礦業股權,標的資產以鐵礦生產加工為主。八方發行對象做出了業績承諾并簽訂《盈利預測補償協議》,當業績不及預期時將以股份進行補償。但受限于當時的監管規定中并沒有對尚有補償義務的股份進行強制鎖定的要求,導致在一年鎖定期滿后,參與重組的多方股東紛紛減持套現。
標的資產2014年業績即觸發了業績補償條件。按業績補償協議,八方股東應補償股份1.01億股。山東地礦集團、山東省地礦測繪院、北京正潤、山東省國投及時履行了業績補償承諾。然而,另外四家股東中,寶德瑞、山東地利、山東華源等因為在二級市場減持,所持股份已不能滿足補償義務。按協議,該等股東應從二級市場買入后進行補償,但寶德瑞、山東地利一去無蹤,褚志邦股份已質押,業績補償方案無法得到實施。為此,山東地礦代表中小股東提起訴訟。
2016年3月29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寶德瑞、山東地利、山東華源和褚志邦依法履行股份贈與義務。
山東省高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執行后,向被執行人山東地利投資有限公司、北京寶德瑞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褚志邦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限期報告財產狀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根據法院的裁定,這三家被執行人正是觸犯“違反財產報告制度”而被列入了“老賴”名單。
業內人士表示,山東地礦的這一判例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近兩年,隨著后并購時代來臨,在前幾年并購熱潮中依靠高業績承諾實現高估值變現的并購標的,有相當比例的標的出現業績無法達到當初承諾的狀況,業績承諾對象為自己當年吹下的牛買單的時候到了。
那么,眼看牛皮要吹破,能不能臨時變更業績補償承諾呢?
不能!監管部門及時封堵了重組方變更業績補償承諾的漏洞。2016年6月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業績補償承諾的相關問題與解答》,明確了重組方不得變更其作出的業績補償承諾。
盡管如此,從實踐來看,有些業績承諾方以各種理由推諉、扯皮、拒絕踐諾的情況仍屢見不鮮。即使推進到司法環節,但也往往限于判決易、執行難而讓中小投資者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老賴”們則可逍遙法外。
而將業績承諾補償不兌現的相關方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相當于向全社會宣布這個人是不誠信的“老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乘坐飛機軟臥、高消費、擔任企業董事監事高管等職務、出境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這些現實性的約束措施,對于“老賴”們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對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具有積極意義。
但李勇也表示,盡管業績承諾補償不兌現的相關方納入了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山東地礦的損失仍然沒有得到補償。針對業績補償承諾兌現執行難的問題,他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也就是說,若相關方的公開承諾按照前述規定被賦予強制執行力,法院對不履行承諾的相關方可直接采取執行措施,免去了繁瑣的訴訟程序,更有利于保護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大大提高業績補償兌現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