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窗口指導意見與以往不同的是,主要圍繞定價與定向的兩個維度上。
上述知情人士提供了一份培訓要點總結,總結如下:
一:對于定向增發定價基準日
1.要求定價基準日前停牌時間不能超過20個交易日,如超過需復牌后交易20個交易日再作為定價基準日。
2.對于鎖定一年和三年的同樣適用。
3.已通知交易所從11月2日開始執行,對投行來說馬上執行。
4.如采取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的,原則上不會再出反饋意見。
二:對于資管計劃或理財產品作為發行對象的
1.要求在預案中對發行對象披露至最終持有人。
2.發行對象最終持有人不能超過200人。
3.三年期的不能有分級收益安排。
4.發行對象,包括最終持有人,預案披露后不能變更。
推定增以市場定價
上述人士坦言,還是監管導向。至于“定價基準日前停牌時間不能超過20個交易日”的意見,就是不想讓上市公司沒玩沒了地停牌。
他表示,定向定價的非公開發行,容易出現信息不對稱、利益輸送等問題。因此目前監管機構并不提倡定向定價。
在此之前,監管層對于定增的定價基準日一直有較大的彈性供上市公司選擇。
從目前的定向增發預案看,定價基準日有四種:1.董事會決議公告日;2.股東大會召開日;3.董事會召開日;4.未公開基準日。
目前上市公司絕大對數采用的就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現在新的窗口指導意見則提出,如采取發行期首日作為定價基準日的,原則上不會再出反饋意見。
上述人士認為,這就是提倡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鼓勵市場化定價,跟公開增發一樣”但發行窗口期太窄,不容易發出去。
因此,如果監管層要以市場化定價導向來推進上市公司定增,擴大發行窗口期等諸多配套制度仍需跟上。
投資方向透明化
在推進定價市場化之外,定向的投資方日趨透明也是監管層在著力推進的方向。
現在上市公司的定增對象很大一部分是以資管計劃或理財產品,并且多數是通道角色,資方另有其人。因此在此次窗口指導意見中,如果是對于資管計劃或理財產品作為發行對象的,要求在預案中對發行對象披露至最終持有人,且不能超過200人。
就現狀而言,諸多機構會選擇公募專戶或子公司的通道參與上市公司定增,優勢在于獲配之后只披露公募名稱,而無需披露資管計劃名稱,也無需披露資管計劃的管理者。
一位私募高管表示,現在來看,機構借助公募通道不能繞過發行對象披露至最終持有人的新規。這也在推動定增的發行對象公開和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