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辦公廳和商務部辦公廳以財辦建['2011']52號文件向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2011年流通領域放心肉服務體系等項目資金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展覽主辦單位發生的招商宣傳費、中小商貿企業的年度參展費將采取財政補助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強調,為規范2011年度中央財政支持搞活流通擴大消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有關資金管理的通知》(財建['2009']16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27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29號)以及商務部、財政部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規定,商務部、財政部兩部委將對中小商貿企業市場開拓項目采取財政補助方式予以支持。
《通知》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商貿企業,在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期間發生的參展費用(包括展位費、參展產品宣傳材料制作費、體積1立方米或重量1噸以上的單個展品運輸費),展會主辦單位發生的招商宣傳費用(包括宣傳文字材料和光盤制作費、在境內媒體上發布公告費),采取財政補助方式予以支持。中小商貿企業參加由商務部主辦或引導支持的搞活流通、擴大消費方面的貿易投資洽談會和展覽會,按實際支付參展費用的70%予以補助,每個企業最高補助額不超過1萬元,主辦單位招商宣傳費補助總額不超過40萬元,商務部引導支持的展會,主辦單位招商宣傳費補助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中小商貿企業參展費補助項目采取項目法管理,具體申報程序為:
對于商務部主辦的展會,在展會結束后,又承辦地省級財政、商務部門組織參展企業和展會主辦單位申報,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見,與2011年6月中旬前向財政部、商務部提出參展費補助資金申請。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對各地申報材料審核確認后,由財政部下達專項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收到補貼資金后應當及時轉撥到項目承辦單位。
對于商務部引導支持的展會,在展會結束后,由展會主管單位組織參展企業申報,并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安排初步意見,于2011年6月中旬前向財政部、商務部提出資金支持申請。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審核確認后,由財政部撥付資金。
各地要切實做好有關項目申報、評審、組織實施、審核驗收和資金撥付等工作,按規定用好專項資金,相關評審工作經費應從嚴控制支出范圍,專項用于項目評審、驗收和審核等工作。商務部、財政部負責對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并組織不定期抽查。對于未按要求開展工作、工作進度過慢或資金使用管理存在問題的地區,將相應調減專項資金分配規模。對在資金使用管理方面違反財經制度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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