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現狀、問題及其原因
發布日期:2011-02-23 來源:中國中小企業2010年藍皮書
一、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現狀
企業資金來源主要有股權融資和舉債融資兩種渠道,這兩種渠道又可以進一步細分為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股權融資、向公眾發債等直接融資手段可以較快的獲得資金支持,且具有資金來源穩定、籌資成本低、籌資數額高等優點。因此,多數中小企業希望通過直接融資手段獲取資金支持,但企業過早的引入風險投資會稀釋企業的資本利得,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
綜上,從不同融資方式在融資成本、控制權轉移、社會效應等方面的比較可知,銀行借貸等間接融資渠道更適合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
(一)直接融資對中小企業支持力度有限
直接融資是資金供給者與資金需求者通過一定的金融工具(債券或股票)直接形成債權股權關系的金融行為。由于證券市場門檻高,創業投資體制不健全,公司債發行存在準入障礙等原因,因此,大多數中小企業難以通過資本市場公開籌集資金。
隨著中小企業的不斷發展,除了企業自有資金以外,銀行貸款仍是其資金的主要來源,股票或債券等融資方式所占比重依然很小,在調研的樣本企業融資結構中仍然是明顯的弱項,尚不足以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
1、債權融資
按照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我國實行“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債券管理模式,對債券利息征收所得稅,同時對中小企業有嚴格的發行規模控制和融資額度限制。這樣的規定對于規模小、信用風險大等特點的中小企業無疑是不利的,導致多數中小企業很難通過發行債券的方式直接融資。
2006年底我國政府頒發發行了修訂后的《企業管理條例》,與1993年的《企業管理條例》相比,新版《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取得了六大突破 :一是企業債券的發行將由過去的審批制改為核準制,從而強化中介機構的職能;二是企業發債的利率將進一步市場化,現行條例規定的不能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40%的限制將被放寬,發行定價將逐步市場化,利率水平會與債券信用評級、市場環境等因素掛鉤;三是可能允許商業銀行參與到企業債市場,從而大大擴展企業債市場的規模,并且使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合并成為可能;四是進一步放寬企業債券發行主體的條件限制,允許有條件的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券;五是新《條例》可能不再強制要求發行企業提供銀行擔保,擔保與否將由發行企業和承銷商自行決定;六是新《條例》可能會大大放寬資金使用用途的限制,不再對發債資金的用途進行過多的規定。
由于新《條例》在諸多方面放松了企業發行債券的限制,因此,新《條例》的出臺將使企業增加一條重要的直接融資渠道。
2007年,我國試點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允許中小企業集合發行債券,使得中小企業獲得了進入債券市場的新通道,并迅速成為中小企業債券融資的有效途徑。
2、股權融資
我國資本市場正處于發展階段,中小企業大多處在創業期和成長期,企業發行股票的嚴格的限制條件使中小企業很難達到上市門檻。截至2009年底,在主板市場上上市的企業有1500多家,但幾乎都是大中型企業。
2004年,深證證券交易所開通中小企業版,為中小企業通過證券市場融資開辟了一條通道。但由于上市條件、上市程序等與主板基本相同,并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
2009年10月23日創業板正式開板,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進入門檻低,有助于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
除股權融資和債權融資外,我國中小企業還通過票據融資、金融租賃、典當融資等其他融資方式進行資金籌集,由于我國開展此類業務的金融機構較少,加上認識上的局限,這些融資方式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的作用還非常有限。此外,雖然近年來創業投資在我國有較快的發展,但是,由于現有創業投資公司規模小、資金實力極為有限、缺乏中小企業產權交易市場的外部支持、投資“退出”機制不暢等因素的制約,風險投資暫時也無法在中小企業融資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
(二)間接融資仍是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顯示,2009年銀行信貸超過全社會融資總額的70%以上,尤其以商業銀行貸款為主要融資方式,直接融資及其他融資渠道的資金只有20%左右,其中股票融資占不到3% 。由此可見,我國中小企業大多靠自有資金及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方式進行融資。
1、以銀行貸款為主要融資方式
在相關政策的督促下,我國各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主要銀行業金融機構紛紛設立了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并根據各自特點開發了頗具特色的中小企業信貸產品和服務,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專業有效的服務。
各類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含企業票據直接貼現)余額占全部中小企業貸款余額的比重依次為:國有商業銀行(37.1%)、股份制商業銀行(21.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15.1%)、政策性銀行(13.6%)、城市商業銀行(10.6%)、外資金融機構(1.8%)、郵政儲蓄銀行(0.5%)和城市信用社(0.1%)。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占比共計73.3%,占據了中小企業貸款市場的主要份額 。
2、以中小金融機構為主要融資機構
據統計,截至2009年底,我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資產占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的51% ,其中,中小企業貸款占其企業貸款的45%;股份制商業銀行資產占比為14.1%,中小企業貸款占其企業貸款的50%左右;100多家城市商業銀行資產占比為6.6%,中小企業貸款占其企業貸款的70%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產占比為11.5%,中小企業貸款占其企業貸款的95%以上 。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城市銀行、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小型商業銀行對于中小企業貸款所占銀行貸款的比例高于大型商業銀行,有著銀行主體結構和信貸流向與企業規模結構不適應性的特點。這使社會上大量的閑散資金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也讓很多小企業喪失了融資的機會不能得到長遠的發展。
3、民間借貸市場也較為活躍
雖然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的發展資金瓶頸,但由于我國商業銀行貸款門檻高手續復雜,貸款利率價格高,擔保難等問題使部分中小企業仍舊很難獲得商業銀行資金支持,這樣就激活了民間借貸市場,但是民間借貸市場貸款利率較高,最高可以是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三倍,對于迫不得已才會去民間借貸市場進行拆借的中小企業,更加重了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