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存在的問題
發布日期:2011-02-23 來源:中國中小企業2010年藍皮書
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機構未能發揮融資職能
(1)商業銀行未將目標客戶定位于中小企業
按照總資產規模標準評價,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屬于大型銀行,其發展需通過創造利潤提高競爭力以保證長遠發展,其關鍵因素之一是擁有優質大客戶的數量。因此,大多數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都將目標客戶定位于大型國營、優質民營企業等高質量客戶,對中小企業設置了較高的準入門檻 ,導致大多中小企業缺乏必要的信貸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擁有近70%的存款資源和65%左右的貸款份額,在商業金融體系中占絕對壟斷地位。但是,國有商業銀行在機構設置和管理權限的安排上與中小企業不適應,銀行的信貸程序與中小企業高頻率、小金額、快周轉、強時效的信貸需求特點也不適應(羅燕,2009)。
(2)商業銀行信貸品種少價格高
按我國中小企業的自身特點,應有與之相適應的融資產品為其服務,但我國商業銀行目前提供的貸款種類少、創新滯后,很難滿足中小企業的實際需要,雖然部分銀行創新出針對于中小企業的特色金融產品,一旦企業不能按期還款時企業信用將會降級,這會嚴重損害企業的長久利益。與此同時,商業銀行針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往往利率更高,外加高保證金率,都使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過高,導致缺乏資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更加望而卻步。
(3)中小銀行體制轉軌未能為中小企業融資帶來實質作用
在中小企業貸款方面,中小型銀行的貸款比率要大大高于大型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有效的資金支持。但是,我國的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中小型金融機構為了自身的發展與大型商業銀行爭奪客戶,不愿意涉足中小企業信貸。另外,由于體制轉軌和歷史原因,中小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高,歷史負擔相對較重。因此,從總體上看,中小銀行在中小企業融資中未發揮實質作用。
2.政策性支持力度不足
為了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近年來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對中小企業融資進行幫助。如建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對中小企業貸款項目實行稅收優惠,建立有關的中小企業法律規定等,但這些措施都未能有效的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首先,缺乏統一的中小企業融資管理機構。對于實施政府的有關政策,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進行執行和監督,這使很多政策未能有效地運行,失去了其本身的意義。其次,我國現有的信貸體系是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地方性中小銀行相對不足,還缺乏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政策性銀行。第三,國家對中小企業資本市場沒有有效的扶持政策,使中小企業從資本市場融資非常有限。第四,政府對銀行開展中小企業貸款的激勵機制有待創新,目前銀行自身在機構設置、產品設計、信用評級、貸款管理等方面難以適應中小企業對金融服務的特殊需求。第五,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體系。造成各種所有制的中小企業法律地位和權利的不平等,正常的市場秩序難以建立。
3.民間金融力量薄弱
大量的研究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非正規金融對于中小企業融資具有異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已經實現了金融自由化的國家和地區,非正規金融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城鄉居民儲蓄激增。但當中小企業向民間籌集資金時,卻不能得到有力的支持。中小企業不但受到眾多制度的限制和打壓,也受到老百姓的“冷落”,理性的投資人即使手頭有大量閑錢卻也不愿意用在中小企業的投資上。然而,近年來民間金融在我國溫州等地區非常活躍,溫州民營經濟的融資特征是:在創業初期以自有資金和民間融資為主;當企業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實力以后,以自有資金和銀行借貸為主,而民間融資仍是重要的外部資金來源。由此可見,整體上,我國民間資金參與經濟社會發展面仍舊較窄,而且比重很低 。
4.直接融資能力有限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直接融資是其融資的重要來源,直接融資能夠降低融資成本,提高融資效率,分散融資風險并且實現股權轉移。在資本注意市場發達的國家,直接融資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但在我國,資本市場不健全,發展較為遲緩,缺乏必要的層次,發行上市門檻高,中小企業很難達到上市標準;另外由于信用記錄等問題,單獨公司實行債權融資方式幾乎沒有可能。我國只有為大型企業服務的全國性資本市場,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沒有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小額區域資本市場和柜臺交易市場。2004年,深圳證券交易所啟動了中小企業板,但其門檻卻較高。《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中小企業板實施方案》明確規定:中小企業板的上市公司要符合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截至2009年9月,我國僅有272家中小企業板上市,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暫時還無法取得上市資格,沒有能力通過股票和債權的方式取得融資。
5.擔保機構不健全
建立一個有效的擔保體系,可以很好的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因信息不對稱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問題。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以城市、省、國家三級機構構成,其業務由擔保和再擔保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沈迪、李太后,2010)。但政府出資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通常僅在籌建之初起到一次性資金支持,缺乏后續的補償機制;民營擔保機構受到所有限制,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而無法與寫作銀行行程共擔機制。因此,這種擔保體系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了一些技術含量高,有發展前景的中小企業進行資金籌集,但這種擔保體系的風險分散及損失分擔與補償制度尚未行程,使得擔保資金的放大功能和擔保機構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較大制約,還不能完全解決所有中小企業擔保難的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8年6月,我國共有貸款擔保機構3366家,但規模小,可用擔保資金少,并且業務運作效率低。另外,與信用擔保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滯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信用擔保機構的規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