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區資金獎勵政策
一、政策依據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支持產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房政發〔2011〕53號
二、資金獎勵支持范圍
(一)支持知識技術密集、物質資源消耗少、成長潛力大、綜合效益好,對經濟社會全局和長遠發展具有引領、帶動作用的重大產業項目,以及房山區域內的龍頭企業、重點企業。主要包括:
1.支持以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為引領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
2.支持化工新材料、新型建材、生物醫藥、機電裝備制造、都市型工業和汽車、交通設備及零部件制造業,以及與之有較高關聯的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技術改造項目。
3.支持以軟件業、電子信息制造業、電子信息服務業為基礎的電子信息產業項目。
(二)支持葡萄酒產業、食用菌產業、農業休閑觀光產業、林果花卉產業等農業主導產業;支持農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支持都市型現代農業發展;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
(三)支持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對多個區域的企業、機構行使管理或服務職能,且在本區注冊、結算、納稅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大型企業集團地區總部、企業研發總部、企業物流總部等。
(四)支持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創意人員利用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生產規律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發展文化創意產業。
(五)支持已引入重點企業并已投入正常使用的樓宇經濟項目。
(六)支持以信息、金融、商務、現代物流、中介服務等為主的現代服務業項目。
(七)支持區內旅游資源整合、優質旅游品牌打造、新興旅游業態培育,扶持以富民增收為主的旅游產業項目。
(八)支持獲得國家級、市級獎勵的企業(項目)。
(九)支持重點功能區、市級開發區、農民就業產業基地、產業聚集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十)支持引進重大項目的單位、社會中介組織和個人。
(十一)支持其他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企業、項目。
區政府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房山區產業發展。產業發展資金額度為2億元/年,每年按10%比例遞增,最高限額為3億元/年。產業發展資金使用主要包括撥款補助(獎勵)、貸款貼息和引導性委托入股三種方式。
三、資金措施和條件
(一)新企業(項目)建成投產或運營后,當年上繳稅收達到800萬元(含)且形成區級財力達到100萬元(含)以上的,經房山區促進產業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確定,按分檔累進比例給予三年期獎勵,用于企業發展。
1.年上繳稅收達到8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企業,按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10%至15%給予獎勵。
2.年上繳稅收達到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企業,按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15%至20%給予獎勵。
3.年上繳稅收達到50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按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20%至30%給予獎勵。
(二)對已在房山設立納稅并對區級財力做出貢獻的企業,經聯席會確定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1.年度內形成區級財力100萬元(含)至300萬元的企業,企業當年形成區級財力比上年增長超過10%的,按照增長部分的20%給予獎勵。
2.年度內形成區級財力3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企業當年形成區級財力比上年增長超過10%的,按照增長部分的30%給予獎勵。
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經項目核準或備案的非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配套設施建設、自主知識產權技術開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信息化技術應用等項目。根據自籌資金實際到位情況,項目竣工投產后,經聯席會確定,給予一次性撥款補助:資金到位500萬元(含)至2000萬元的,補助20萬元至50萬元;資金到位2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補助50萬元至100萬元;資金到位5000萬元(含)至1億元的,補助100萬元至150萬元;資金到位1億元(含)以上的,補助150萬元至200萬元。
為促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提升企業總體信息化水平,年度范圍內對認定為信息化建設先進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鼓勵企業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新產品研制、公共技術、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共享實驗室、孵化器建設等項目,經聯席會確定,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額,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支持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實施自主知識產權開發。
(一)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企業60萬元、30萬元一次性撥款補助。
(二)對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政策、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在本地實施產業化生產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至60萬元的撥款補助。
鼓勵農業龍頭企業發展。
(一)鼓勵利用本地農產品為原料的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年度內銷售收入在2000萬元(含)以上、按照合同收購本地農產品占企業需要消耗原材料總量60%以上的農業龍頭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二)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1.年度內帶動成員農戶150戶(含)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給予15萬元的資金扶持。
2.為成員提供專業技能、生產技術、市場營銷、經營管理等服務所開展的相關培訓,給予一定資金扶持。
3.對年度內安排本地勞動力就業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就業,且與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協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年度內安排本地勞動力就業500人(含)以上就業,且與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協議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推廣地區唯一性特色農業產品或品種,帶動農民增收貢獻較大的,予以一定的扶持和獎勵。
鼓勵企業總部發展。總部企業獎勵政策依據《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鼓勵跨國公司大型企業集團在房山區設立地區總部實施辦法的通知》(房政發〔2010〕20號)文件執行。
鼓勵文化創意產業發展。
(一)新設立的文化創意企業當年上繳稅收100萬元(含)以上的,按其上繳稅收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20%,給予三年期技術改造、創新和孵化資金支持。
(二)鼓勵利用工業遺存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給予外觀改造費支持,對改造后使用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租期3年以上的,給予一次性外觀改造費30萬元資金支持。
(三)對申報國家級、市級文化創意項目并獲得支持的文化創意企業,給予不高于專業策劃和咨詢費用20%的支持,支持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四)對文化創意企業舉辦具有國際國內重大影響的文化活動,經聯席會確定,給予適當獎勵,每屆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五)每獲得一項新的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著作權登記等授權,獎勵相關單位或人員2000元。
鼓勵樓宇經濟發展。樓宇經濟獎勵辦法依據有關促進樓宇經濟發展文件執行。
對于符合《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京發改〔2005〕197號)文件要求,新辦或新遷入房山區的金融企業,除按北京市政策給予一次性補助資金外,如其對區財力貢獻達到500萬元(含)以上,區政府再追加區級負擔一次性補助資金的50%,作為配套獎勵資金。金融企業不享受本實施意見第五條的規定。
支持貸款融資擔保機構發展。
(一)在考核年度內,區外投資擔保機構為房山區內重點產業提供貸款擔保的企業提供貸款擔保額達到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擔保額度1‰的獎勵。
(二)建立擔保資金風險補償機制。根據財政預算平衡要求和貸款業務開展情況,核定適當的風險補償資金,對區屬投資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實行限率補償,最高補償比例不超過3%的當年擔保代償率。
培育企業上市。推動企業上市獎勵政策依據《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動企業上市工作意見的通知》(房政發〔2010〕44號)文件執行。
對新設立的旅游企業,當年上繳稅收100萬元(含)以上的,按其上繳稅收形成區級財力部分的20%,給予三年期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產品創新資金支持。
支持企業(項目)爭創名優。
(一)對年度內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60萬元獎勵;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北京市著名商標或北京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二)鼓勵企業創新技術標準,充分發揮技術標準在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中的積極作用。對年度內創制標準的第一承擔單位給予獎勵。對創制國際標準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創制國家標準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創制行業標準、北京市地方標準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三)對年度內獲得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金質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企業,就每一項獲獎工程給予60萬元獎勵;對年度內獲得國家優質工程銀質獎的企業,就每一項獲獎工程給予30萬元獎勵;對年度內獲得北京市建筑長城杯金質獎的企業,就每一項獲獎工程給予20萬元獎勵;對年度內獲得北京市建筑長城杯銀質獎的企業,就每一項獲獎工程給予10萬元獎勵;對年度內獲得北京市結構長城杯金質獎的企業,就每一項獲獎工程給予10萬元獎勵;對年度內獲得北京市結構長城杯銀質獎的企業,就每一項獲獎工程給予5萬元獎勵。同一工程不得重復享受以上獎勵。
(四)鼓勵農業企業升級達標,躋身市級或國家級龍頭企業。對年度內達到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對達到國家級農業龍頭企業標準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取得國家級農業標準化基地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和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獎勵。
(五)對新評定為國家5A級旅游區、五星級飯店等國家級旅游品牌的,給予一次性6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國家4A級旅游區、四星級飯店等市級品牌的,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對新評定為山水人家、養生山吧等新興旅游業態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鼓勵區域內中央、市屬企業與地方企業發展協作配套。對簽訂有長期協作協議且實施效果明顯的合作項目,其配套企業年度內形成區級財力貢獻1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中央、市屬企業一次性10萬元至30萬元獎勵。
對出口創匯企業年出口交貨額在5000萬元(含)以上,且年出口交貨額較上年增長20%以上的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年出口交貨額較上年增長40%以上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對新增本地勞動力100人(含)至300人就業,且與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協議的企業,按照企業當年形成的區級財力情況,經聯席會確定,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對新增本地勞動力300人(含)以上就業,且與就業人員簽訂一年以上用工協議的企業,按照企業當年形成的區級財力情況,經聯席會確定,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