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
發布時間:2014年4月24日
生效時間:2015年1月1日
核心摘要:
1.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2.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3.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4.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或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上述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保部令 第28號)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9日
生效時間:2015年1月1日
核心摘要:
排污者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違法傾倒危險廢物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具有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卻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地方性法規也可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 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保部令 第29號)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9日
生效時間:2015年1月1日
核心摘要:
排污者違法排放、傾倒或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或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實施查封、扣押。排污者已造成嚴重污染及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在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實施查封、扣押。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保部令 第30號)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9日
生效時間:2015年1月1日
核心摘要:
排污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日最高允許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環保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措施。若排污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年度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被責令限制生產后仍然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因突發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放標準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環保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采取停產整治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保部令 第31號)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9日
生效時間:2015年1月1日
核心摘要:
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強制公開和自愿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指導、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根據企事業單位公開的環境信息及政府部門環境監管信息,建立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建立重點排污單位名錄予以公開。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第161號)
發布時間:2015年2月15日
生效時間:2015年4月1日
核心摘要:
于2015年2月15日公布,4月1日起施行,包括總則、備案管理、報檢業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章29條。自理報檢企業和代理報檢企業應持《報檢企業備案表》、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報檢人員備案表》及報檢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的公章印模辦理備案手續,使用報檢專用章的企業應提交報檢專用章印模,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還應提交國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同時報檢企業可在繳納出入境檢驗檢疫費后向檢驗檢疫部門辦理報檢手續,代理報檢企業還應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委托人授權的代理報檢委托書。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保部令 第34號)
發布時間:2015年4月16日
生效時間:2015年6月5日
核心摘要:
1.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其中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
2.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范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范,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3.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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