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社區銀行解中小企業融資之困
發布日期:2012-10-29 來源:中國中小企業協會信息網
社區銀行是發達國家的一種成功的銀行經營模式,隨著經濟的發展和金融系統的不斷完善,社區銀行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正如中小企業對于推動經濟增長功不可沒一樣,社區銀行作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金融機構,成為銀行系統中重要的不可或缺部分。社區銀行的成功經驗對于中小信貸機構改革,農村金融困境,中小企業貸款難題,民間借貸資金等問題有借鑒意義。
中小企業歷來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特別是在宏觀經濟趨緊的大背景下,中小企業更是首當其沖受到沖擊。近年來社會上疾呼放開對民營資本限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國務院出臺非公經濟新36條等政策,情況卻沒有得到明顯的改變。那么如何更好地促進民營資本參與社會投資,激活民間資本,進一步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呢?
銀行都是逐利的,尤其是那些大銀行,事實情況是大銀行都愿意把錢貸給資金狀況良好甚至不需要錢的企業,卻不愿意把錢貸給急需錢的中小企業。大銀行不愿意貸款給中小企業主要是存有以下疑慮:從政治上來說有風險;中小企業企業交易成本較高;在管理上存在一些問題,市場風險大、財務管理不規范等,潛在的風險使得大銀行不得不駐足觀望。
“當前我們民營企業遇到了比較大的挑戰,如市場準入、資金不足、利益被侵犯、自身素質需不斷提高等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發展社區銀行,大銀行貸給大企業,小銀行貸給小企業,采取這樣的辦法來處理。因為民間有錢,不是沒錢。把這些錢集中起來,辦一些社區的銀行,以民營資本為主,允許民營企業投入中小金融企業,采取這樣的辦法來把民間的多余的錢和中小企業缺資金的情況溝通起來。社區銀行的建立是給民間資本一個很重要的出路,同時也是對民營企業是一個很重要的金融支持。”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民建中央原主席成思危做客人民網時表示。
放寬民資準入門檻
納入正規金融體系
應吸引民間資本以組建社區銀行,以提高民間資本使用效益,優化社區銀行的治理結構,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相關數據表明,與現有銀行機構相比,一些地方從事資金交易的非正規金融的效率更高,對當地中小企業貢獻更大。通過組建社區將非正規現金融入正規化、合法化的金融運作領域,
金融監管部門先選擇一家或者一位經營業績良好、資金實力雄厚、社會知名度較高、信譽良好的企業或資本作為社區銀行的“發起人”,組織、鼓勵和引導轄區內具有一定規模民間非正規金融資本參與,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將民間非正規的金融資本導入正規的金融體系。通過改“堵”輔“疏”的發展方式,積極引導民間非正規金融走上正規化、合法化道路,通過組建社區銀行方式將民間閑散資金組織運營起來,會越來越符合市場發展規律。
制定社區銀行法律法規
提供法律保障
社區銀行的建立應該先有法后有實踐,不能摸著石頭過河。要先制訂詳細載明“社區銀行”的“準入、退出”條件的法規,以通過法規的執行使“社區銀行”實現市場化、法制化的“準入、退出”。
自然人與民營企業法人,只要達到法規規定的各項條件,如資本金額、股東人數、產權制度與治理結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合規的章程等等,就允許組建“社區銀行”。 確保實現“產權清晰、政企分開”, 比如每一股東最高持股比例可定為20%。組建時的資本金下限不宜太高,同時要規定上限,以控制銀行規模,迫使其面向“微小企業”。可定為1000~5000萬元,這樣,單筆貸款的最大值可為100~500萬元,對于“微小企業”已經足矣。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提供公平穩定環境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在于提高“社區銀行”的社會信譽和防范單純型流動性風險。在這點可以參照美國成熟的經驗,美國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 斯蒂格爾”法案,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并隨即對當時全美9900家獨立注冊的銀行和儲蓄機構提出了半強制性的參加存款保險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