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17日發布消息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公布了《典當行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規定典當行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發放信用貸款,并明確規定典當行從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產凈額。 為適應典當業的快速發展和典當行業務范圍的不斷拓展,征求意見稿對典當行的設立和變更、經營規則、監督管理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設立典當行以及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實行許可制度。設立典當行應當經省級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對典當行按照特種行業進行治安管理。為保證典當行資本充裕,典當行的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補足到注冊資本的數額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典當行的股東在典當行開業3年內不得對外轉讓股權,典當行股權結構變更應當間隔1年以上。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當物的范圍,規定當物應當是依法可以質押的動產、財產權利或者依法可以抵押的不動產,并明確規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為當物。明確規定典當行與當戶協商確定的典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了典當行禁止從事的活動,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發放信用貸款,不得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并明確規定典當行從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產凈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