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實施《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公告
交水規〔202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發展改革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為保持穩定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水平,持續規范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保障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經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決定,《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規〔2019〕2號)有效期屆滿后繼續施行,現予以公告。
關于危險貨物定義、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拖輪費等相關內容按《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22〕26號)執行。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船東協會、中國港口協會、中國船舶代理及無船承運人協會、中國引航協會、中國理貨協會,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政策研究室、法制司、財務審計司、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