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高公司治理質效,銀保監會日前接連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征求意見稿)》(下稱《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建立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綱領性制度,規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及評價。
《辦法》首次對評級標準做出明確規定,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結合自身情況,聘請外部專家或市場中介機構等獨立第三方協助本機構開展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而連續兩年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聘請獨立第三方協助開展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設定了8個“一票否決”情形,董事、監事可直接評為“不稱職”。其中包括涉及泄露商業機密;在履職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監事地位謀取私利;參與或協助股東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干預,導致銀行保險機構出現重大風險和損失等。
此外,在《準則》中,獨立董事的要求被寫入其中,獨立董事在一家銀行保險機構累計任職不得超過6年,同時一名自然人不得在超過2家商業銀行同時擔任獨立董事,不得同時在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機構擔任獨立董事。
根據銀保監會的規劃,2021年重點健全公司治理監管工作機制,探索完善差異化監管。研究完善公司治理監管橫向和縱向協作機制,進一步促進公司治理監管權責清晰、協同高效和運行規范。繼續加強制度建設,細化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監管辦法,優化董事會運作規則,完善信息披露、薪酬考核等方面的監管規制。
參考鏈接:
中國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提高公司治理質效,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科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準則》),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準則》是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綱領性制度,共11章117條,包括總則、黨的領導、股東與股東大會、董事與董事會、監事與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利益相關者與社會責任、激勵約束機制、信息披露、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附則。
《準則》充分立足我國國情,注重借鑒國內外良好實踐。一是將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的要求正式寫入監管制度。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準則》單設一章,首次在監管制度層面對國有機構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提出總體要求,同時明確民營機構要積極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吸收整合了現有銀行業監管規制與保險業監管規制的核心要義及相關表述。銀行業和保險業現有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各有優勢與特點,《準則》吸收借鑒了兩類規制的優勢,統一了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要求。三是積極響應《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的倡導要求。《準則》吸收借鑒了《二十國集團/經合組織公司治理原則》所倡導的良好做法,如注重保護中小股東權益,要求董事公平對待所有股東,明確董事會應當執行高標準的職業道德準則,注重保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鼓勵支持員工參與公司治理。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根據各界反饋意見,對《準則》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實施。
附: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3374&itemId=951&generaltype=2
中國銀保監會就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推動董事監事切實提升履職質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是規范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及評價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條,分為總則,評價內容,評價制度、程序和方法,評價應用,監督管理和附則。
《辦法》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厘清責任主體。《辦法》明確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支持和配合履職評價工作。二是明確評價內容。《辦法》梳理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的基本職責和具體義務,強調了差異化的履職要求,要求履職評價應當至少包括履行忠實義務、履行勤勉義務、履職專業性、履職獨立性與道德水準、履職合規性五個維度,并列舉了履職評價應當關注的重點內容。三是規定評價的制度、程序、方法與標準。《辦法》明確履職評價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重點列舉了“不得評為稱職”以及“評為不稱職”的相關情形,并就履職評價違反監管規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濟機制。四是加強評價應用與監督管理。《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應根據履職評價結果提出工作建議或處理意見,對違法違規的董事監事依法追究責任,要求在公司治理評估、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工作中強化評價信息運用。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根據各界反饋意見,對《辦法》進一步修改完善并適時發布實施。
附:中國銀保監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3375&itemId=951&generaltyp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