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我國港口航運燃油標準較低,船舶主要使用重油或劣質柴油,一艘燃油含硫量3.5%的船舶平均每天的排放量相當于21萬輛卡車造成的污染,帶來幾十種致癌的化學污染物;一些地方在船舶污染治理的努力也面臨著提倡性措施“落地難”、環保執法“無抓手”等多重困境。隨著我國霧霾“攻堅戰”的持續深入,航運污染已成為繼機動車尾氣污染、工業企業排放之后第三大大氣污染來源,區域聯防聯治機制亟待建立,同時參照國際標準制定船用燃油強制性標準,及時控制港口廢氣污染蔓延。
深圳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顯示,航運污染已成為當下治理空氣污染的重點。深圳環境科學研究院的測算顯示,一艘燃油含硫量3.5%的中大型集裝箱船,以70%最大功率的負荷24小時航行,其一天排放的PM2.5相當于21萬輛國四重貨車。深圳海事部門的統計佐證了這一點,2012年進出深圳港的遠洋船舶每年約排放1.6萬噸二氧化硫,占深圳市排放總量的65.8%,成該市最大二氧化硫排放源。
這一緊迫局勢并不局限于深圳。香港環保署數據顯示,2012年,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擔率分別達到50%和32%;中國環保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統計顯示,2013年在我國港口靠泊的船舶共排放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約占全國排放總量的8.4%和11.3%。不過,通過提升油質可以減緩排放并減少對空氣質量的影響。今年7月起,香港強制要求停泊船只使用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否則責任人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此舉預計可減少當地12%的二氧化硫及6%的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目前世界已設立波羅的海、北美、北海、加勒比海等4個硫排放控制區,在這些區域,港口船舶被強制要求使用清潔燃料,含硫量不得高于0.1%。
相比之下,世界十大港口中,我國內地港口占據八席,船舶燃油平均含硫率卻高達2.8%-3.5%,部分高達4.5%,且多未進行有效尾氣處理,帶來的空氣危害不容忽視。船舶進港時產生和擴散氮硫化物被認為是造成珠三角酸雨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空氣監測站主要分布在城市,港口長期處于環保監測“盲區”。航運污染已成為繼機動車尾氣污染、工業企業排放之后第三大大氣污染來源,我國港口多集中在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等人口稠密地區,致癌廢氣籠罩港口城市帶來巨大危害,加大航運污染治理刻不容緩。
為防治航運污染,深圳在全國率先采取財政補貼推廣岸電和低硫油的方式治理航運污染,目前有15家航運企業共105條遠洋集裝箱船參與補貼計劃,但據了解,這些舉措在現實中仍遭遇多重困境。由于遠洋船舶具有國際性、流動性等特殊性,對其污染的控制遠難于機動車。以蛇口集裝箱碼頭為例,當地早在2012年就耗資千萬元建了用于減少航運污染的岸電設施,但之后幾乎“無船問津”。此外,國內綠色港口建設力度和進度不一,缺乏聯防聯治。深圳市市長也曾表示:污染排放治理會增加船舶運營成本,如果只是部分城市、部分港口對船舶實施污染排放進行治理,在航運業競爭激烈的背景下,一方面將導致一些船舶轉向沒有采取治理措施的港口停靠,整體污染仍沒有減少,另一方面也會對率先實施嚴格管控的港口產生不利影響。
“提倡性”舉措缺乏強制力,也難以調動船企積極性。更重要的是,遠洋船舶燃油標準起步低,監管無抓手。根據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規定的船用燃油排放標準,船用燃料油硫含量不得大于3.5%,2020年1月1日后硫含量不大于0.5%。當前3.5%的標準較低,國際上已有公約締約國對國際航行船舶在港停泊期間的排放控制采取較高標準的先例,而我國專門針對船舶發動機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尚未出臺,環保監管缺少抓手。因此,即使有能力使用低硫油的遠洋船舶到達中國水域后,依然“不為所動”繼續燃燒高硫油,這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而早在2010年起,在歐盟港口停泊超過2小時的船舶就已被當地立法強制性禁止使用含硫量超過0.1%的燃油。據了解,日本也考慮在周邊海域設立硫排放控制區。
專家表示,清潔燃油增加航運運輸成本,并進而影響部分港口的競爭力,這也是我國船用油標準遲遲未出的原因之一,但海洋經濟的效率和環境保護不應顧此失彼,建議通過區域聯防聯治、船舶污染排放標準法定、經濟手段促良性互動等方式,確保海洋經濟在環保軌道上健康發展。
一是盡快編制船舶排放清單,同時制訂區域聯防聯治等法律法規。深圳市人居委副主任建議,國家可組成專門機構,參考相關國際公約,盡快制訂符合我國國情的船舶重油污染排放標準,同時,以《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為契機,增加我國港口船舶污染聯防聯治的內容,全國港口統一實施船舶重油污染控制。
二是在部分區域先行先試,將示范區成熟經驗在全國推廣。港口船舶污染的治理亟須從國家層面統籌推進,可以由國家相關部門牽頭,在部分海域設立船舶污染防治示范區,并爭取在2017年前向國際海事組織申請設立“硫排放控制區”,為我國船舶污染防治提供經驗借鑒,待時機成熟后予以推廣。
三是通過經濟手段調動船舶治污積極性。美國紐約、新澤西港、西雅圖港、加拿大溫哥華港和新加坡港等先進地區通過港口費用減免、燃油補貼等經濟手段,成功鼓勵遠洋船泊岸轉用低硫油,值得我國效仿。只有通過國家、地方相結合的方式,研究實施船舶轉用低硫燃油和岸電使用財政補貼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才能逐步提升其使用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