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國家發改委近日在門戶網站開辟PPP(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庫專欄,公開發布PPP推介項目,鼓勵各類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建設及運營。本次發布的PPP項目共計1043個,總投資1.97萬億元,項目范圍涵蓋水利設施、市政設施、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資源環境等多個領域。
有人曾這樣形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就如同一場“聯姻”。現在發改委公布PPP項目庫,預示著這場熱鬧的“婚禮”已拉開帷幕,而社會各界都希望這樁“婚姻”能夠長久、幸福。
應該說,作為在國內剛剛萌芽的新做法,人們對PPP模式在公共領域的表現充滿期待。可以預見的是,通過推廣PPP模式引入社會資本,不僅有利于拓寬建設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資金投入機制,緩解財政支出壓力、降低債務風險,而且有利于整合優化社會資源,激活市場力量,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公共產品有效供給。
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民間資本就已經開始參與了高速公路、電廠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但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可避免地遭遇挫折。例如媒體曾報道過的國內首例BOT項目泉州刺桐大橋,就曾因企業與政府間契約不明產生糾紛而備受關注。由此來看,政府在“聯姻”社會資本過程中,亟需健全保障機制來保駕護航。
一要建立完善的項目篩選機制。“手里無米,喚雞也不來”。沒有穩定的收益,社會資本不會主動參與地方公益建設。運作過程中,社會資本可優先選擇政府推介的收益比較穩定、投資規模比較大、長期合同關系比較清楚、技術發展比較成熟的項目,確保項目收益。作為政府,也要選擇一些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公司作為PPP模式的社會資本合作伙伴,一定程度上可降低項目風險。
二要健全完備清晰的合同機制。合同是PPP模式的“醫囑”,只有通過合同才能正確表達意愿、合理分配風險、妥善履行義務、有效主張權利。從各國PPP模式發展經驗看,在PPP項目中,政府、私人部門、金融機構等圍繞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運營、收益等,簽署了一系列合同,細致劃分各自的權利義務邊界,保障私人部門獲得合理回報,一旦發生糾紛,合同是關鍵的法律依據。
三要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針對以往政府方往往在聯姻中占據強勢地位,而導致PPP項目中陸續出現政府方或投資人怠于履約甚至違約的情況。筆者建議各地注重轉變觀念,避免單方面拒絕履行合同、變更合同條款及領導變動造成的履諾風險。在運作過程中可探討采用政府監管機構與第三方合作監督模式,以法律和合作協議為基礎,對項目質量、工期、成本等進行監督。
四要建立運作科學的定價機制。筆者認為,利益分配的實質就是定價,最理想的狀態是讓社會資本盈利但不暴利。PPP模式涉及政府和社會資本的經濟效益,又涉及政府和公眾的社會效益,既要避免社會資本利潤超出合理區間,公共服務價格高企引發公眾不滿情緒,又要保障社會資本的長期合理回報。因此,如何把握好這個度,是政府需要長期考慮的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