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正式出臺,將于6月1日起施行?!兜谝回斀浫請蟆酚浾甙l現,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有不少改動,其中條款數新增9條至60條,最大變化是新增了對特許經營提供融資支持的條款。
融資支持新三條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辦法》最大變化就是新增了三條對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融資支持條款。
《辦法》新增的第二十條稱,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財務顧問、融資顧問、銀團貸款等金融服務。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可以給予特許經營項目差異化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 年。探索利用特許經營項目預期收益質押貸款,支持利用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
新增第二十四條稱,國家鼓勵通過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許經營項目資本金。鼓勵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進行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和資產支持票據等。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
新增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探索與金融機構設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引導基金,并通過投資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
不過,財政部官員曾公開表示,調研發現可能不少地方借特許經營名義,借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名義,又變相搞政府負債,而這些又沒有納入預算管理。要謹防這種變相負債。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設立基金等形式入股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資本金。產業基金本質上是一種新的融資媒介,由一家基金、券商、信托建立,以股權的形式介入項目公司,參與施工建設。表面上是表外融資,不增加地方債務,但地方財政多出具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安慰函”,以土地出讓收入作保,明為股權實為債權,增加了地方政府的隱性負債。
另外,《辦法》還新增了對特許經營項目的融資安排和財政風險方面的規定。
《辦法》第二十八條稱,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執行有關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安排,確保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
《辦法》第三十五條稱,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法規定,綜合考慮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狀況,合理確定財政付費總額和分年度數額,并與政府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確保資金撥付需要。
適用范圍鎖定五大領域
《辦法》第二條明確,我國境內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這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的模糊表述相比,更加明確了特許經營范圍為五大領域: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而該《辦法》不只是以國家發改委一個部門名義發表,而是聯合財政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和央行五部門聯合發布,也保證了該法貫徹執行。
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司長李亢曾表示,加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立法,是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全國人大委員會、國務院正在推進相關法律和條例的立法工作,但由于立法周期較長,最后決定由國家發改委先行出臺《辦法》。
大岳咨詢總經理金永祥曾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辦法》出臺的背景是,國家重視并大力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而這就涉及到特許經營立法,由于立法涉及到的各方分歧較大,所以先在國家發改委層面出了《辦法》,目的是理清政府和企業的邊界,促進社會資本參與到壟斷行業的投資、建設、運營、管理中來。
在征求意見稿中,對于部分政府授權特許經營者的特許經營期限規定為10年,而《辦法》沒有了10年的提法,只是要求“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 年。”
這相比意見稿更具有靈活性。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經過政府和特許經營者協商,期限可以超過30年。
在特許經營協議訂立方面,《辦法》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的要求較征求意見稿更加詳細。比如,新增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另外,《辦法》對可行性評估的內容要求也更為具體。
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表示,《辦法》的出臺,可以擴大民間投資領域,激發社會活力,增加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形成經濟發展“雙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