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結果,經核算,2023年全國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為59464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為4.59%,比上年提高0.17個百分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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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業看,2023年,文化服務業增加值為41158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69.2%,比上年提高2.3個百分點;文化制造業增加值為12168億元,占比為20.5%,比上年下降2.6個百分點;文化批發和零售業增加值為6138億元,占比為10.3%,比上年提高0.3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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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領域看,2023年,文化核心領域增加值為42312億元,占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比重為71.2%;文化相關領域增加值為17152億元,占比為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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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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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名稱 |
增加值 (億元) |
構成 (%) |
文化及相關產業 |
59464 |
100.0 |
分行業大類 |
? |
? |
文化制造業 |
12168 |
20.5 |
文化批發和零售業 |
6138 |
10.3 |
文化服務業 |
41158 |
69.2 |
分活動性質 |
? |
? |
文化核心領域 |
42312 |
71.2 |
新聞信息服務 |
8982 |
15.1 |
內容創作生產 |
14989 |
25.2 |
創意設計服務 |
9488 |
16.0 |
文化傳播渠道 |
5631 |
9.5 |
文化投資運營 |
514 |
0.9 |
文化娛樂休閑服務 |
2708 |
4.6 |
文化相關領域 |
17152 |
28.8 |
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 |
9350 |
15.7 |
文化裝備生產 |
1899 |
3.2 |
文化消費終端生產 |
5903 |
9.9 |
注:若數據分項合計與總計不等,是由于數值修約誤差所致。 ?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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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年同期數根據第五次全國經濟普查結果進行了歷史數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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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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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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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關產業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文化相關產品的生產活動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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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是指一個國家所有常住單位一定時期內進行文化及相關產業生產活動而創造的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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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單位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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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是指在機構單位的控制和組織下,利用勞動、資本、貨物和服務投入,創造新的貨物和服務產出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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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算范圍和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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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的核算范圍包括《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2018)》中規定的全部文化及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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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行業類別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文化制造業、文化批發零售業和文化服務業。按活動性質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為兩部分:一是“文化核心領域”,指以文化為核心內容,為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需要而進行的創作、制造、傳播、展示等文化產品(包括貨物和服務)的生產活動;二是“文化相關領域”,指為實現文化產品的生產活動所需的文化輔助生產和中介服務、文化裝備生產和文化消費終端生產(包括制造和銷售)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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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算方法及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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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關產業增加值按照收入法核算,核算所需的數據來源于全國經濟普查數據、國民經濟核算數據、文化及相關產業統計數據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