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金融機構發展遵循本地化特色化多樣化原則
發布日期:2012-03-28 來源:《金融時報(北京)》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到小型微型企業,“稅收優惠”、“信貸支持”、“優化產業結構”等,將為小微企業迎來新的發展機遇。如何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有不少意見將希望寄托在“發展小微金融機構”上,如組建社區銀行等。日前,本報記者就相關問題專訪了本報專家組成員、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宗良。
記者:今年“兩會”期間,有代表委員提出,目前除了金融系統依照中央政策加大對中小企業融資力度外,更應該著手小型金融機構的建設。在歐美國家,小型金融機構,如美國的社區銀行是小型企業融資的主渠道。“小對小”——小型金融機構服務于小企業,當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新模式。對此,您怎么看?發展小型金融機構的必要性是什么?
宗良:建立多層次融資體系是化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有效途徑。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個世界性的難題,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局既與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不足有關,也與中小企業本身信用制度不健全有關。因此,應努力建立以正規金融為主導、民間金融為補充的多層次融資體系,同時也要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近兩年,國務院、銀監會相繼出臺了相應的支持措施,為正規金融支持中小企業融資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如對達到要求的小型金融機構實施較低的存款準備金率、發展私募股權投資等非銀行工具和渠道,等等,這些政策對于擴大中小企業的融資途徑、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有著深遠意義。此外,國家還出臺了減稅政策,包括提高小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印花稅的減免等,這些政策的落實將切實有效地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減輕中小企業稅費負擔,提高中小企業投資和生產的積極性。
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有利于建立以正規金融為主導、民間金融為補充的中小企業融資支持體系,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來說是重大利好。對于那些適應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民間金融形式,通過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民間融資的規范化、陽光化,將為中小企業卸下融資的包袱,這不僅有利于小型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而且是實現“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的重要舉措。從具體發展模式上,可考慮采取美國社區銀行的方式,使新型中小金融機構從服務對象上專注于中小企業,從區域上集中于所在地區。
記者:在您看來,在我國要發展小型金融機構,應遵循什么發展原則和發展路徑?在這個過程中應該注意什么?
宗良:發展小型金融機構應當遵循“本地化、特色化、多樣化”的原則。“本地化”主要是指:業務集中于其機構所在地區,盡量減少跨區經營,這樣可以發揮其熟悉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的優勢,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在服務對象方面,小型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當地的“三農”和小型微型企業。在“特色化”方面,小型金融機構應著眼一個“小”字,首先是經營場所小,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運行效率;其次是小客戶,著眼于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再次是小貸款,利于降低經營風險。“多樣化”主要是指小型金融機構要實現融資渠道的多樣化和客戶服務的多樣化等。
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可采取多管齊下的路徑:一是改造或優化現有中小金融機構。現有的小型金融機構主要有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小額擔保公司、資金互助組織等,這些金融機構可依托現有的模式,在發展中進行改造和創新;二是引導部分民間融資中介陽光化,將一些符合條件的民間融資中介改造成規范的中小金融機構;三是借鑒國外一些社區銀行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上的經驗,新建一些社區金融機構。
在這一過程中,應該注意防止變相高利貸和相關金融風險的擴散。一是防高利貸化,如果小型金融機構經營不規范,民間借貸不合理發展將導致高利貸滋生,此舉將大幅提高中小企業經營成本并積累風險。二是防止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和實體經濟的擴散。這些風險隱患需要關注并處理。
記者:我國當前要發展小型金融機構,監管上應該注意的問題在哪些地方?如何兼顧發展原則與風險可控原則?
宗良:首先,我們應該鼓勵小型金融機構的發展,在發展的基礎上根據實踐情況逐步完善監管。總體上看,監管應注意掌握尺度,“防止過松”和“防止過緊”,其中主要的是“防止過緊”,畢竟小型金融機構處于發展初期,還是要適當放松監管,以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具體措施包括:
降低門檻,積極引導民間金融進入。借鑒發達國家發展社區銀行的實踐經驗,放寬市場準入,增強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積極性和投資熱情,鼓勵民間資本組建面向小微企業的民營中小銀行或社區銀行,為逐步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創造條件。
寬嚴并濟,逐步規范。小型金融機構盈利能力弱,抗風險能力差,要創新小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機制,初期監管重點可放在建立健全信息系統而非嚴格管制,通過加強信息溝通交流,保障信息渠道的暢通來防止風險的累積。
堅持“規范與嚴厲打擊相結合”的原則理順民間借貸問題。一方面,逐步完善適應于民間金融的法律法規,對于適應促進民營實體經濟發展的民間金融形式應規范發展,促進民間融資的規范化、陽光化;另一方面,對于以投機為目的的“高利貸”資金、非法募集資金等,應予以堅決打擊。同時,緊密排查銀行貸款資金流向,避免違規投入民間借貸市場,嚴防民間借貸風險向銀行體系擴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