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正式啟動 首批六月中旬面世
發布日期:2012-05-23 來源:《證券日報》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正式發布,這標志著中小企業私募債業務試點正式啟動。開展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求以及國務院“拓寬小型微型企業融資渠道”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提升我國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也有利于資本市場自身結構的優化完善。
上證所和深交所出臺的《試點辦法》分別對中小微企業發債條件、債券轉讓、備案制度、投資者適當管理、投資者保護、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首先,《試點辦法》明確了哪些中小企業可以發私募債。辦法指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業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公司債券。試點期間,符合工信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產、金融類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發行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中小企業私募債采取備案制發行。
其次,對私募債的風險控制作出適應性規定。由于對發行人沒有凈資產和營利能力的門檻要求,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完全市場化的信用債券品種,為控制風險,《試點辦法》要求對試點初期參與私募債的投資者實行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格投資者應當簽署風險認知書;同時,《試點辦法》還在借鑒公司債現有受托管理人、債券持有人大會等投資者權益保護措施的基礎上,要求發行人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建立償債保障金機制等,用于派息兌付資金的歸集和管理。
再次,明確了首批私募債將于六月中旬面世。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深交所正會同證券業協會、結算公司等緊鑼密鼓地進行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首批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有望于6月中旬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屬于高風險高收益品種,合格投資者應當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充分知悉私募債券風險,依據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獨立進行投資判斷,自行承擔風險。
據悉,深交所同日還發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試點業務指南》,對《試點辦法》框架內容進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