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批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有望下月推出
發布日期:2012-05-23 來源:《證券時報》
經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5月22日分別發布實施《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
兩所《試點辦法》旨在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根據滬深交易所通知,試點期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人限于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且未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業,暫不包括房地產企業和金融企業。中國證券報報道稱,深交所人士表示,首批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有望6月中旬推出。
兩所《試點辦法》明確,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是指中小微型企業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發行和轉讓,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私募債券應由證券公司承銷。每期私募債券的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發行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發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發行私募債券。在符合規定的前提下,發行人可為私募債券設置附認股權或可轉股條款。
兩所《試點辦法》指出,合格投資者可通過上交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或證券公司進行私募債券轉讓。私募債券以現貨及滬深交易所認可的其他方式轉讓。采取其他方式轉讓的,需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通過證券公司轉讓的,轉讓達成后,證券公司須向交易所申報,并經交易所確認后生效。
根據兩所《試點辦法》,私募債券的認購和轉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合格投資者在首次認購或受讓私募債券前須簽署風險認知書。上交所《試點辦法》列出對合格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個人投資者具體條件要求。其中,合格個人投資者的條件包括個人名下的各類證券賬戶、資金賬戶、資產管理賬戶的資產總額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投資經驗;理解并接受私募債券風險。與上交所不同的是,深交所《試點辦法》對合格個人投資者的要求沒有明確列示。
除合格的投資者外,兩所《試點辦法》表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比例超過5%的股東,可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與轉讓。承銷商可參與其承銷私募債券的發行認購與轉讓。
在保護投資者權益方面,兩所《試點辦法》在借鑒公司債現有受托管理人、債券持有人大會等投資者權益保護措施的基礎上,要求發行人設立償債保障金專戶,建立償債保障金機制,規定發行人應當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采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債券本息按時兌付,并承諾若未能足額提取償債保障金,不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