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監局關于恢復中藥天花粉及制劑出口的通知
商貿函['202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促進中藥產品對外貿易,綜合考慮我國天花粉及其制劑出口企業訴求、生產情況等,即日起恢復天花粉及其制劑出口。原衛生部、原經貿部、海關總署《關于加強對中藥天花粉及制劑管理的通知》〔衛藥字(89)第54號〕同時廢止。
請各地海關據此做好相關產品出口驗放工作。有關出口企業要確保產品質量安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自覺維護中國產品國際聲譽。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藥監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