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的評級指導意見終于出爐。 財政部于6月11日發布了《關于2014年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試點信用評級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至此相關試點省市發行債券的節奏將進一步加快。 從《意見》內容來看,是對相關地方政府選擇債券評級機構的總體偏框架性規定。作為中國債券市場上的一個新的品種,此前由于相關信用評級辦法尚未出臺,相關省市的政府債券信用評級工作尚未完全開展。 地方政府不得干擾評級 《意見》的總體要求稱,債券信用評級是評級機構對債券發行人按時、足額償還債務的能力和意愿的意見,是投資者分析債券發行人和債券信用的重要參考。 意開展試點地區地方債信用評級,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的“建立規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著力防控債務風險”等要求的具體措施,也是落實國務院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的具體內容。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按照市場化原則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實施信用評級工作;嚴格履行信用評級協議約定的職責,對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級機構的公正評級。 擇優選擇信用評級機構 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從具備中國境內債券市場評級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中依法競爭擇優選擇一家信用評級機構。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與選定的信用評級機構簽署信用評級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按規定通過本單位門戶網站及時披露所選定的信用評級機構。 據記者目前了解到的消息來看,廣東省成為首家選定地方債評級機構的省份,其已按競標方式進行選擇。 規范實施信用評級試點地區只需進行涵蓋各期限地方債(5年、7年和10年期)的綜合性評級。首次評級進行一次,此后跟蹤評級每年開展一次。試點地區財政部門要嚴格遵守信用評級協議約定,及時提供信用評級相關材料和信息。要督促信用評級機構認真履行信用評級協議的各項義務,公開披露信用評級的方法和標準;按照項目立項與準備、信息收集與實地調查、信用分析和初評、結果反饋(及可能發生的復評)、評級結果發布、跟蹤評級等流程規范開展信用評級操作,在信用評級協議規定時間內完成信用評級工作。 試點地區財政部門應及時披露、報告信用評級情況,首次評級報告不遲于地方債發行日前5個工作日、跟蹤評級報告不遲于信用評級機構出具評級結果后5個工作日,通過本地區財政部門門戶網站、中國債券信息網等網站公布;信用評級報告和開展信用評級有關情況應及時報財政部備案。試點地區地方債信用評級 的等級劃分為三等九級,信用評級等級符號及含義同時在《意見》中作了詳細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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