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
二〇二一年 第1號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王文濤
2021年1月9日
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不當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情形。
第三條 中國政府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遵守所締結的國際條約、協定,履行承擔的國際義務。
第四條 國家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應對工作。工作機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情形的,應當在30日內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報告人要求保密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第六條 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由工作機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評估確認:
(一)是否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
(二)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對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四)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第七條 工作機制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不得承認、不得執行、不得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禁令(以下簡稱禁令)。
工作機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中止或者撤銷禁令。
第八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豁免遵守禁令。
申請豁免遵守禁令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申請豁免的理由以及申請豁免的范圍等內容。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情況緊急時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第九條 當事人遵守禁令范圍內的外國法律與措施,侵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當事人賠償損失;但是,當事人依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獲得豁免的除外。
根據禁令范圍內的外國法律作出的判決、裁定致使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在該判決、裁定中獲益的當事人賠償損失。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工作機制成員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禁令,未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損失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條 對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中國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第十三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或者不遵守禁令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為報告有關情況的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保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的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答記者問
經國務院批準,1月9日,商務部公布《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商務部令2021年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公布后,針對國內外媒體和公眾關心的問題,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昨天《辦法》出臺后,有媒體和公眾想進一步了解出臺《辦法》的主要考慮,請就此做一介紹。
答:經國務院批準,商務部制定公布《辦法》,主要是為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一,出臺《辦法》是為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長期以來,有國家推行單邊主義,除禁止本國人與有關國家間的經濟往來外,還脅迫其他國家企業和個人停止與有關國家的經貿活動。這些行為違反了主權平等等國際法原則,阻礙了國際貿易和資本跨國流動,破壞了正常的國際經濟秩序,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反對。
中國政府一貫反對單邊主義。不當域外適用的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對中國企業的正常經貿交往造成了不利影響。為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出臺了本《辦法》。
第二,出臺《辦法》借鑒了國外立法經驗。上世紀90年代以來,聯合國通過一系列決議,要求廢除對他國企業和個人強加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單方面法律和措施。有關國家(地區)先后出臺相關立法,拒絕承認這些外國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保護本國(地區)的正常國際經貿活動。我們在制定出臺《辦法》的過程中,充分參考借鑒了有關國家(地區)的做法。
第三,出臺《辦法》不影響中方承擔的國際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涉及外國法律與措施域外適用情形的,不適用本《辦法》。中國政府一貫信守國際義務,將一如既往地認真履行相關國際條約。
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在《辦法》實施中,維護正常的經貿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二、在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方面,《辦法》主要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辦法》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內容:
一是及時報告。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遇到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即禁止或限制其與第三國(地區)開展正常經貿及相關活動的,應在30日內報告。
二是評估確認。關于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工作機制將結合各種因素,進行評估確認。
三是發布禁令。經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的,工作機制可以決定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布禁令。
四是司法救濟。因外國法律與措施的不當域外適用遭受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國內法院起訴,要求予以賠償。
五是處罰制度。對違反如實報告義務和不遵守禁令的行為,給予相應處罰。
三、按照《辦法》規定,將由工作機制評估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請問具體如何評估?
答:《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建立由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牽頭,具體事宜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工作機制將按照《辦法》的規定,履行好相應的職責。
在評估和確認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是否存在不當域外適用情形時,工作機制將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因素,依法審慎進行評估和確認。
四、根據《辦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受到外國法律及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影響時,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會提供哪些支持和幫助?
答:根據《辦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從兩個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一是提供指導和服務。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指導和服務。二是給予必要的支持。對根據禁令而未遵守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損失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必要的支持。
五、《辦法》中提及發布有關禁令,第一個禁令會很快發布嗎?將涉及哪些具體的外國立法與措施?
答:《辦法》本身不鎖定特定國家,不鎖定特定領域的特定交易。在《辦法》實施過程中,工作機制將密切跟蹤有關國家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的情況。如果存在《辦法》規定的情形,工作機制將按照《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六、根據《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針對外國法律與措施的不當域外適用,中國政府會采取哪些必要的反制措施?
答:中國政府一貫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互不干涉內政和平等互利等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反對借單邊制裁損害他國的正當合法權益。
如果有關外國法律與措施的域外適用,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損害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中國政府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