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政務誠信引領社會誠信 改善社會信用環境
發布日期:2017-01-1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國務院日前發布的《關于加強政務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明確,建立健全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政務失信記錄機制,將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務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規、失信違約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
誠信是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這要求“公平”原則在誠信行為和失信行為中都有鮮明的體現,即讓誠信者因為誠信行為獲得相應的益處和獎勵,讓失信者因為失信行為受到相應的損失和懲戒,表現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就是要讓守信者一路暢通,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政務誠信何以如此重要?因為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各類政務行為主體的誠信水平,對其他社會主體誠信建設發揮著重要的表率和導向作用。黨的十八大提出“加強政務誠信、商務誠信、社會誠信和司法公信建設”,其中,政務誠信位于第一位。反觀現實,某些地方和政府部門決策隨意、朝令夕改,承諾不兌現、政策不落實,或者拖欠工程款導致民工工資被拖欠。
各級政府和公務員的失信行為,對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一方面,所謂“上行下效”,官員不誠信對民眾具有惡劣的示范效應。另一方面,官員自己不誠信,自然沒有底氣倡導誠信,更沒有底氣懲戒社會上的失信行為。官員不誠信猶如污濁不堪的水源,源源不斷地污染著社會誠信的江河湖海,不堵住這個污染源,社會誠信就不可能恢復清明的生態。
政務誠信是“風向標”,政府及公務員以身作則講信用,才能給社會誠信、公民誠信、企業誠信樹旗幟、立標桿。在加強誠信建設過程中,各級政府和官員不要總想著“教育人民”,而要首先強調“自我教育”,只有把政府失信行為也納入信用記錄,對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進行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才能增強政府部門建設政務誠信的責任感和積極性,以政務誠信推動、引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治國理政,無信不立。推進政務誠信、官員誠信,應當以此次國務院發布《指導意見》為契機,進一步健全法紀和制度,使失信的政府部門和政務人員受到懲戒,切實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潔的公務員隊伍,樹立政府公開、公正、誠信、清廉的形象。若能如此以黨風促政風,以政風帶民風,則重建社會誠信可期,社會信用環境必將為之一變。